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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信息公告]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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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08:1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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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广水市开发区艳阳天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艳阳天合作社):

关于艳阳天合作社与武胜关镇南新村农户、陈家湾村农户、梅家湾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事,受托律师经详细了解相关事实,并对本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与相关法律问题。

2011年10月,由马春付、卢建林等负责人在本市武胜关镇南新村征地1.5亩牵头组织筹建了广水市开发区艳阳天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12月27日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整。2011年年底,在具备各种农业机械设备、相应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艳阳天合作社开始先后与周边村组的农户一一达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协议,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广大农户朋友分别签订了《稻田租赁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约定为五年、六年、十年等不同的期限。截至目前,约定为五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的农户朋友,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与艳阳天合作社签订了新的《稻田租赁合同》。其他约定合同期限较长的农户朋友,仍然在合同的出租有效期限内。经审查,上述《稻田租赁合同》均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双方主体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然而,据艳阳天合作社告知本律师,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有一部分农户在与艳阳天合作社签订的《稻田租赁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由于第三方恶意竞争,哄抬租金的原因,便又与第三方签订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合同,将承包人的承包地同时又出租给报价更高的第三人,造成艳阳天合作社陷入了与第三人发生不必要纠纷矛盾的尴尬窘境。现在恰逢春耕时节,若不及时化解涉案纠纷,势必将造成艳阳天合作社和广大农户朋友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本案法律分析。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发现本案的纠纷矛盾根源是:故意与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农户朋友,存在涉嫌“一地二租”的违法违约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看,该部分农户分别与艳阳天合作社和第三方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在两份合同中农户需要履行的义务都是向合同相对人交付自己的承包地,而承包地往往只能交付给一个合同相对人,这样就造成了农户只能履行一份合同,对另一份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违约,所以不管对哪一个合同相对人违约,涉及“一地二租”的农户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签订《稻田租赁合同》第六条“优先租赁”的约定,艳阳天合作社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优先续租的权利。

三、本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来说,合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但是作为合同当事人更应当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前提。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关乎着合同双方主体都期待的因相互履行合同而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合同的签订主体人员都只注重结果而忽视订立合同的形式,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将严重乱套,订立的合同将形同虚设,甚至可能会沦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和存在的社会价值。故对于不讲诚信的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有权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规定来看,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如果没有一定的农业经营能力就不能够保质保量的及时完成农业耕种收割任务,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将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艳阳天合作社在本镇南新村征地1.5亩建成合作社基地,总建筑面积达670平方米。现有入社人员62人,拥有机械机具共38台套,其中大中型拖拉机5台,联合收割机3台,插秧机3台,粮食烘干机2台,其他机械25台,现有固定资产总额约480万元,其中农业机械原值160万元。同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人员聘用制度、机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利分配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全部上墙公示。目前艳阳天合作社在武胜关镇农业领域已经达到并具备了较强的“农业经营能力”,先后被中共广水开发区委员会、广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共武胜关镇委员会、武胜关镇人民政府等领导部门评为“产业带头人”、“先进单位”、“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荣誉称号。同时艳阳天合作社还与广水市土肥站共同在本镇南新村建成了广水市测土配方施肥千亩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提高农业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艳阳天合作社的现任负责人卢建林理事长被遴选为2016年广水市第八届政协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在艳阳天合作社从组织到个人均获得了诸多荣誉的同时,也印证了艳阳天合作社是具有较强“农业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主体。

同时,广水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广水市武胜关财政所、广水市武胜关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广水市武胜关镇陈家湾村委会、广水市梅家湾村委会均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证明目前艳阳天合作社2011年流转南新村570户共930亩土地,种植面积1860亩(一年两季种植);梅家湾村65户共220亩土地,种植面积440亩(一年两季种植);陈家湾村58户共180亩土地,种植面积360亩(一年两季种植)。前述三个村合计693户,总承租土地面积1330亩,总种植面积2660亩。自2011年至今一直在生产经营中。这更加印证了艳阳天合作社是具有较强“农业经营能力”的农民合作组织,且在武胜关镇辖区范围内连续较大面积承租农户土地进行农作物耕种的事实。

对于本案目前面临的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建议艳阳天合作社在与农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先请求有关村委会和武胜关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艳阳天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的《稻田租赁合同》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农户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承包土地的义务,否则,任何一方违约合同相对人都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为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本律师建议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本着以大局为重、以和为贵、友好协商的原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解工作,力争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注意收集保管相关证据,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活动做好准备工作。





                                   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斌

                       

                                          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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