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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新闻] 倾情护花朵——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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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2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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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6-5 08: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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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 张忠海 报道 日前,一位18岁的男孩走进广水市检察院综合检察部,激动地说:“检察官叔叔,我能进入大学校园,是你们给了我人生的一次重要机会,我真诚地向你们说声谢谢!”这是近几年来,第十三个到该院表示感谢的青少年。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该院的干警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该院先后被授予“随州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机制先行擎起维权天空该院党组对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全体干警树立关心青少年成长,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采取人性化的办理机制,做到零距离谈话式的讯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政策讲解,深入浅出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始终将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合过程。去年7月,公安机关报捕了一起未成年人小军(化名)涉嫌盗窃的案件,卷内户籍证明证实小军出生日期为1994年3月27日,刚满16周岁,属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界年龄。为此,办案人员将其年龄作为重要事实重点进行审查,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经讯问,小军供述其属狗,生年10月份过生。那么,根据供述,其作案时的年龄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此,办案人员迅速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找小军的母亲殷某进行核实,查证其的真实年龄。殷某陈述当时因超生为了少交罚款,所以将儿子的年龄改大了半岁,小军的真实出生日期应为1994年10月27日。经过多方取证,证实小军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院的建议,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对小军的刑事立案。
      立足职能奉献一片爱心该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慎重处理。办案中,立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做到“三重视、四见面、五查清”。坚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唤醒失足未成年人良知:注重在情感上下功夫,进行疏导教育。该院综合检察部干警定期对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心谈心,了解生活、思想、健康状态,转达其家人、亲友的思念和期望。通过真诚帮助,真情感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树立生活的信心;注重在审查批捕上下功夫,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尽量缩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圈”;注重在审查起诉上下功夫,支持“教育为主,征罚为辅”的工作原则,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改、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们在办理小明(化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时,通过提讯,发现小明刚满14周岁零2个月。他对自己因为“哥们”义气而将同学打成重伤一事悔恨不已,表示愿意赔偿,希望继续读书。在赔偿达成协议后,该院经慎重研究,对小明作出无逮捕必要,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决定。在小明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又帮其联系新学校,让他在一个新的环境里继续学习,并指定专人帮助,使他真正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构筑网络揪撒灿烂阳光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该院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
      跟踪帮教,促其悔过。对于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建立了帮教档案,并加强同派出所、社区及其家长的联系,跟踪监督改造过程,加大监护力度,强化帮教效果。
      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及学校内部环境的整治,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加强宣传,齐抓共管。该院采取散发宣传资料、送发《青少年维权联系卡》、公布热线电话、张贴承诺书等方式,向社会大力宣传“青少年维权岗”;他们还与重点学校、社区结成共建单位,选派法制副校长和社区法制辅导员,开展送法进社区和“百岗百区千千结”维权活动,向全市中小学校送去检察官温馨寄语,到共建学校上法制课,深入浅出、丰富多样的宣讲活动为青少年拨开了成长路上困惑的迷雾,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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