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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实施后已发出违停提示告知单4200余张

2019-9-15 14:45| 发布者: 随州日报| 查看: 13889

《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后,随州市城管执法委员统筹协调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明确各自停车管理职责任务,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规范机动车车主依法停车意识。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促进随州市城区交通可持续发展。连日来,随州市城管执法委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告知单、广播车巡播、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市民普及《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政策,让市民详细了解停车管理、收费和停车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和运作模式,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据统计,自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督察大队停车管理中队共在解放路、舜井大道、烈山大道三条大道,张贴违法停车温馨提示宣传告知单4200余张,发放“文明停车、规范停车“1.2万份,拆除地锁11个, 移除石墩4处,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市民规范停车的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环境。










从宣传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市民对《条例》的实施表示支持,部分市民不是很了解,在城管执法委工作人员的耐心的解释沟通后,都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示认可。
据悉,市城管执法委将从10月1日起,对在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相关内容通知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现将条例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沿线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催缴;逾期未缴的,责令补缴,并处200元的罚款。

(三)未在显著位置明示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编辑:黄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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