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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售卖不存在的车票,一句“不好意思”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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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3-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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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8-10-7 15: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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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媒体报道,这两天各地陆续进入国庆假期返程高峰。10月5日邯郸东至天津西的G6288次列车,发售了1-16车的座位,结果只有1-8车运营,9-16车没有发出,这部分车厢的乘客只好挤到1-8车厢站着,少数人得到一个小马扎。

    坐该趟车的刘先生称,列车行驶中没有任何说法,下车后也没有任何解决的说法,他期待铁路部门对所有相关旅客原价赔偿。而12306客服人员答复称:“补偿的话目前没有,不好意思。”

    记者还了解到,10月4日邯郸东至秦皇岛的G6284次列车,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形。该事件也是众说纷纭,有的网友认为二等座和站票价格相等,“被站票”也是站票,列车方面不补偿也没什么;多数网友认为铁路部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法律上到底该如何看待该事件呢?我认为,相关乘客不仅可向铁路部门主张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欺诈性经营的多倍赔偿。

    首先,刘先生为代表的“被站票”旅客,完全有权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违约责任。《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因此,旅客购买了火车票,等于旅客与铁路企业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企业应当按照车次、车厢、座号保障旅客的乘车,并将旅客安全正点地运送到目的地。不能按车厢和座号保障旅客乘车,当然是违约行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铁路企业未保障旅客座位,让买了座位的旅客一路站着,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法律也未细化到这种程度,这可能是铁路企业不好赔偿的一个缘由。

    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责任。

    例如刘先生提出“原价赔偿”要求,相当于减少价款到不收运输费,铁路企业可同意也可不同意,至少应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协商不成,旅客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适当数额。

    其二,不能简单地将出售了“不存在座位的车票”,等同于出售了“站票”看待。因为现在的出行方式已经多元化,旅客可自由选择列车、汽车、飞机、轮船等方式出行,铁路部门出售“站票”时若明确告知旅客,即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站票的价格与二等座票的价格完全一样,明显不合理,能否调整还有商榷余地。

    而出售“不存在座位的车票”,让旅客上车时才发现“有座”其实为“无座”,承受“被站票”的无奈后果,明显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老弱病残孕的旅客,损害可能更大一些。

    其三,我最想指出的是,铁路企业在出售了“不存在座位的车票”后,未在第一时间以一定方式发布通知,甚至连上车前也无告知,导致旅客还傻傻地在原定车厢位置等着上车,上车后也无解释无道歉的行为非常不妥。

    从法律上讲,铁路企业这样做,还有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如果说出售车票时,尚未出现客服解释的“更换车厢导致少了一部分车厢”的情形,此时还只是“过失”所致。

    但有了“更换车厢”的安排后,却一直不通知、不告知旅客,完全漠视旅客利益,行为性质即转化为放任旅客“发生错误认识的故意行为”,构成欺诈。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拿刘先生乘坐的邯郸东站至天津西的G6288次列车为例,票价(即接受服务的费用)为203元,旅客依法可主张812元的赔偿,这当然是惩罚性赔偿。

    如果8节车厢的旅客都如此获得赔偿,当然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有助于铁路企业长记性,维护旅客的权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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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8-10-7 16: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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