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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书信!全随州人接收.违者重罚.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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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5 16: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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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全随州禁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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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随州论坛再次提醒市民
忽忘随州的禁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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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相约随州的“春节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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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鞭禁放范围和处罚规定详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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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根据《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和规定要求,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电子礼炮,下同)。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生活噪音、大气污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在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危险源;二是有利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三是有利于推动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四是有利于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少噪声污染;五是有利于保护市容环境,减轻环卫压力。在随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

为确保“禁鞭”法律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在随州城区禁鞭区内不发生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违法燃放、携带烟花爆竹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支持和配合城区禁鞭工作。现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炎帝大道、迎宾大道、麻竹高速、新316国道、甘沟子渠及其延长线至炎帝大道围合的区域以及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何店工业园。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随州城区长期禁鞭。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实施信用惩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四)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七)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八)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禁鞭法律规定,改革传统“陋习”,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自觉遵守全面“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110、3267110。

                                    2018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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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禁止燃放孔明灯工作领导小组
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随政办发[2016]9号)的要求,随州市范围内常年长期禁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又称“天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属于明火高空飞行物。由于其飘移方向、高度、落点的不确定性,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确保“禁孔”规定落实落地,确保在随州市范围内不发生违规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支持和配合禁孔工作。现将《通告》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孔明灯”的范围

随州市范围内。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实施时间

长期禁放孔明灯。

三、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违规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违规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处罚规定

(一)凡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火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安监、公安、城管、消防、质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公园、广场、河堤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劝导力度,设置明显标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各级政府及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和学生充分认识到“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七)、随州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工作由市、区两级禁鞭办综合执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责任主体。

(八)、对违规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3264058; 市城管执法局3328058;市公安局110;市质监局12365;市林业局3596468;市安监局12350 ;市禁鞭办3267110。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禁孔”的规定,改革传统“陋习”,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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