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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6年在广东省电力设计院参加工作,工作证上的印章,是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第一个阶段,我与设计院签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
大约在1999年,设计院进行福利分房,我是受益者之一。当时按要求签了一份附加协议。根据协议,我应该在设计院工作满十五年;协议同时规定,房产证由我本人持有。
实际情况是,自从房产证于2001年颁发后,在我工作期间,设计院没履行发证给我的手续。另一方面,我于2004年,在工作八年后,离开了设计院。
2006年,我尝试继续在电力设计院工作,却没能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注释:
1. 因为是对公的信函,并且内容不保密,所以是公开信。因为无法预计何人以何种方式接受,所以是非正式的。
2. 据说,原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属于事业单位,按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
3. 购房时的附加协议没有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
4. 据说,国家的法律不理睬福利分房的附加条款。主观上,我认为是设计院有意扣押房产证。因为,如果他们认为房产证贵重,有必要代为保管的话,完全可以在附加协议上注明,但他们没那么做。
5. 数年之后的某一天,我觉得设计院扣留房产证虽然不合法,从道义的角度是可以谅解的。
剪不断,理还乱。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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