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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记者刘诗诗、通讯员孔会平、李月仙报道:2月27日从市交警部门获悉,3月1日起,驾驶证自助“消分”实行新规,通过便民自助渠道处理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必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并且只能处理绑定之后产生的交通违法。窗口办理不受此规定影响。
为了进一步打击“卖分、买分”行为,公安部交管局统一对全国的电子眼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3月1日起,通过自助机、手机APP、网站等便民自助渠道办理非现场处罚业务的驾驶人,需先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或通过交警处罚窗口进行面签绑定,一本驾照最多同时绑定3台非本人的车辆,历史累计绑定不得超过5台车辆。这一功能的开通主要是为了减少群众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排队等候的时间和出行成本,同时有效遏制“黄牛”通过买分卖分非法牟利。
市交警部门介绍,此规定不影响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大家不用急于扎堆去窗口处理。如果要处理未备案到本人名下的他人车辆的交通违法,可以直接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办理,处理窗口民警将现场人工审核驾驶人提供的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原件材料。
上述针对自动处理的新规是为了打击买卖记分违法行为,虽然窗口处理仍可处理非车主违章,但最后还是要提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切勿替人销分、参与买分卖分等违法行为!
PS:据搜狐等媒体报道:8月4日,在浦东交警支队违法审理窗口一男子前来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工作人员经过核对车辆电子警察中的照片,发现驾驶人并不是该男子。
经询问,最终该男子承认了是其朋友钱某介绍为该车代记分的违法事实。而后民警将钱某传唤到位。钱某承认是身在外地的车主要其代为处理两起违法。
根据该男子和其朋友钱某的违法行为,浦东交警作出了处罚决定。对该男子替代记分的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的处罚。
对于钱某介绍他人替代记分的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节选)
1、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节选)
5、由他人代替记分、代替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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