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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工伤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者下班回家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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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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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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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者下班回家后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事件经过

    黄某在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2024年7月24日7:40,黄某正常工作一天;当日22:30参加晚例会后打卡下班返家。2024年7月25日早7:40,班组点名发现其未到岗,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家属到场后发现黄某在家中死亡。经120急救、曾都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脑卒中、心肌梗死,死亡地点为其自有住宅家中,死亡时间为下班次日居家时段。家属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阶段

    黄某家属不服不予认定结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黄某死亡时躺在床上,身着工作服,口鼻出血且大小便失禁,侧面反映其工作状态的延续性。黄某因工作时间过长、劳累过度,且死亡时仍保留工作相关特征,其死亡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以其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三)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阶段

    黄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黄某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构成要素为由驳回上诉。

    二、案件核心法律研判

    (一)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

    第十四条规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情形。
    本案关键事实:黄某疾病发作、死亡均发生于家中,属于下班之后私人住宅,不在单位管控的工作场所;死亡时间为次日休息时段,脱离在岗工作时间,不存在工作任务、工作操作行为,与工作履职无现场关联,无法适用第十四条认定工伤。

    (二)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法定要件

    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是群众咨询、争议最多的条款,也是本案家属主要诉求依据,法定三要件必须同时全部满足,缺一不可,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黄某在岗期间没有向用人单位表明其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其工作现场无发病记录,疾病发作、死亡均发生于下班居家环境,完全缺失“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大核心前提,即便当日工作时长较长,也不能突破法条硬性要件推定视同工伤。

    三、同类案件普法要点

    (一)群众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误区:只要上班劳累诱发疾病,在家死亡也算工伤
    正解:工伤认定遵循现场原则,法条明确要求疾病突发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仅因长时间上班、疲劳事后在家发病死亡,无现场发病证据,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二)用人单位风险提示

    员工在岗期间出现头晕、胸闷、肢体麻木等任何不适,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留存记录、安排就医,固定工作岗位发病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三)劳动者维权指引

    若劳动者在岗当场突发疾病,应及时向单位报告,保留打卡记录、工友证言、监控视频、就医病历等证据材料,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
    劳动者下班后在家中猝死,无法认定工伤,家属可收集超长加班、劳动强度大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主张用工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四、同类案件普法要点

    (一)实体审查严守法定要件:

    处理突发疾病类工伤案件,优先核查发病地点、发病时段,严格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条比对,不凭主观情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二)全过程固定证据链条:

    考勤记录、班组证言、急救病历、聘用协议、现场询问笔录等材料逐一归档,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陈述不一致的时间、地点细节,调查后在文书中明确核查结论,杜绝事实漏洞。

    (三)普法宣传同步跟进:

    针对保洁、保安、后勤等超龄务工集中行业,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明确工伤认定边界,减少群众不合理预期,化解工伤认定争议。

    五、总结
    本案是典型下班后在家突发疾病猝死不予认定工伤示范案例。实体层面清晰划定“视同工伤”的法定边界,厘清群众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程序层面暴露工伤认定文书制作常见疏漏,对全区工伤经办人员规范办案、规范文书出具具有重要警示作用。通过本案例广泛宣传,既能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做好风险兜底,也能让广大务工群众清晰地掌握工伤认定法定标准与合法维权途径,提升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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