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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相关公共场所采取有关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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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6-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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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0-1-26 1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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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数较快增长,省内外多地均报告了确诊病例。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有序展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市传播扩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措施
      (一)佩戴口罩: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暂停营业:公共浴室、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舞厅。二、工作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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