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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战“疫”丨又一例!随县一男子冲撞防疫卡口扰乱防控秩序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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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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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17 1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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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战“疫”丨又一例!随县一男子冲撞防疫卡口扰乱防控秩序获刑一年
    2月17日上午,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妨害公务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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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视频庭审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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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月13日,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行至随县小林镇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所设疫情防控执勤点时,因个人纠纷问题而心生恼火,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执意强行冲撞卡口,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摔坏一名工作人员手机,砸伤另外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致其轻微伤。

    2月15日,随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2月17日上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疫情防控期间 ,为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办案安全,本次庭审采用“线上”模式,检察官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防疫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暴力冲撞卡点,殴打执行公务的执勤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悔罪。

    随州电视台在庭审现场作了报道,随县融媒体中心利用“云上随县”客户端对本次远程庭审进行全程直播,广大网民在线收看,有力震慑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正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抗疫情的关键时期,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请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争取早日消灭病毒、战胜疫情。



    作者 图片丨彭晓明
    编辑丨何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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