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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名誉受损,法院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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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9-10 11: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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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名誉受损,法院依法保护

    9月9日,在第37个教师节到来之际,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侵害教师名誉权的案件,依法判令侵权人向受害教师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10910111135.png
    经查,2021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因与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其认为与教师张某有关,进而选择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多次到随州城区某学校门口采取举标语、持小喇叭喊话等方式向张某讨要工钱,并作出贬低张某人格的言语和行为。王某还将其上述行为拍下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以扩大影响。张某不堪忍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信图片_20210910111145.png
    曾都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王某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却选择在学生上学、放学这一人员聚集的时段,到原告张某居住生活的学校门口,采取上门堵人、喇叭喊话、标语示众的方式讨要工钱,其在所举标语中刻意放大原告“老师”身份,错误陈述原告为债务对象,并发表侮辱言论。同时,被告为博取更多关注,扩大影响,以“农民工”自称,其将上述行为拍下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被告的该行为以原告教师职业身份为噱头,在主观上积极故意对原告名誉进行贬损,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微信图片_20210910111154.png
    鉴于,被告开庭前已经删除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庭审中也认识到“这种方式不对”,并表示“可以道歉”。曾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金给付责任。
    微信图片_20210910111202.png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所有公民都应严格遵守。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保护包括教师、农民工在内所有人的名誉权,此次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既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无论是任何身份的公民,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权。本案被告王某应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叶锋  18995959700
    单位:曾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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