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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余某、邹某2人申请调解,请求某服务中心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
案情经过★ 2022年1月4日,余某、邹某入职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的某服务中心。某服务中心分别与余某、邹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100元。2022年12月29日,某服务中心分别与余某、邹某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第一款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因某服务中心未向余某、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某、邹某于2023年2月13日到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情况,欲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在向2人了解具体情况后,因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建议余某、邹某申请案外调解。当事人听取工作人员的建议,现场填写了案外调解申请书及准备相关材料。因某服务中心位于东城辖区内,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于当日将两起案件转办至曾都区东城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处理。
处理结果★ 某服务中心分别支付余某、邹某经济补偿金28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某服务中心认可与余某、邹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工资数额,但未意识到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东城调解中心调解员耐心详细地向服务中心负责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服务中心表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调解员就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与双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在东城调解中心履行完毕,顺利解决了两起劳动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了为用人单位普法。(孙涛 李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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