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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与警示] 借款3万1年变800万警方:“套路贷”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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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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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7-12 08: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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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M3 u& n( d; c% j  原本只是做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同样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一个个匪夷所思的遭遇,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4 ^) Q: B) Z8 k' \- e/ w! z  Z* }. L) d
      百万家产抵不过3万借款 费用利滚利多属“莫须有”5 i( x8 {6 Y! C6 L8 D9 Y
      市民何某原本拥有一间营业房、一家服装店,还有即将拆迁分配到手的安置房,生活上富足无忧。可如今的她不仅身无分文,还欠着800万元的债,为了逃债,一度7个月不敢回家。4 Q) l6 L" L. k
      去年8月,何某为了周转资金,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对方提出借款3万元,10天利息是8000元,何某答应了。
    / b" P/ o8 Z1 S9 T; z1 M3 f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显示的是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每天20%。何某说,“当时实际到手的是3万元,剩下的‘莫须有’的5万元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9 M  d: {. C+ |& p- c
      “后来,由于自己没有及时归还8万元欠款,我需要按照‘违约金’约定再支付几万元,加在一起,欠款一下子增至十几万元。”据何某介绍,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到最后,何某变卖家当,共得款300余万元,即便如此,依旧无法还清欠款。! W; Y- Y8 Y4 \2 R  N" `; d; l
      借款3万元到手6000元 要还的钱却翻了十倍% E, m. Y; u" t) V5 x3 f* l
      今年2月1日,24岁的陈某到派出所求助时,一开口就震惊了办案民警:“救救我,我让家里填了30多万元的债务窟窿,如今已是走投无路!”
    7 q: q0 c- l9 Q2 g& e) b  陈某大学期间热衷于请朋友吃饭唱歌,家里给他的每月一两千元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生活费没了,陈某开始接触“高利贷”,在校期间共计贷款10多万元。大学毕业,债台高筑的陈某为了还钱,想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就联系了“高利贷”中介人冯某某。
    ! J* @1 d+ R; U3 d) X4 p4 Y  2017年7月,由冯某某介绍,冀某某出面,俞某某出资,借款给陈某3万元。借款时陈某被要求“一式两份”写2张3万元借条,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先扣除2万元,冯某某还收取了介绍费4000元,实际给予陈某的只有6000元人民币。- n- K% r$ o" G
      实际上,在借钱给陈某时,冀某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先在陈某身上“套路贷”10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陈某家的房屋拆迁款。他们早就查清陈某家的房子即将拆迁。陈某对此全然不知,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半年时间就先后“套路贷”了10多万元。
    2 b  D  z; |4 u& i1 y. v  贷款应到正规金融机构 如遭遇“套路”及时报警
    8 w: c, s9 o  \6 b( Z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1 J0 L3 S; ]) r6 v3 m) [' d. z  套路贷“下套”一般有如下6个步骤:
    % t- W- n1 f& i5 @# w% E: q  首先,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迈向陷阱的开端。
    & _$ U- z: ?7 M1 p/ V  其次,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 [+ A- k' M( V$ {  第三,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有的还要求被害人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 _) r+ h1 y- F# j* v  再次,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即便受害人到期主动还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
    5 [! |9 @3 B4 y+ p  然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合同来“平账”。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是一伙的,只是在外用了不同名称,“平账”也只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c' w+ Y! i3 I# q& E3 ^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3 q4 y) t6 r/ B. Y  “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公安机关还提醒广大市民,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如果遭遇符合上述“套路”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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