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的被告人张成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张成饮酒后欲驾驶其停放在应山街道办事处某KTV门前的大众牌轿车离开。在驾车过程中,与其车前方左侧处停放的长城牌轿车相撞,被告人张成从后备箱内拿出一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用刀猛砍长城轿车的车身、车玻璃,又从地上捡起一砖头猛砸车玻璃。后长城轿车车主熊某赶到现场,见其车辆被损毁,遂与被告人张成理论。被告人张成大声叫骂,声称是熊某的车撞了自己的车子,并上前用手臂将熊某的脖子夹住,欲殴打熊某,被围观群众扯开。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成又辱骂出警民警。后巡逻大队民警依法将其控制,经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张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乙醇成份含量为199.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提醒: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酒可提神,亦可乱性,多少憾事,醉中酿成。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