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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与警示] 借款3万1年变800万警方:“套路贷”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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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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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7-12 08: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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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只是做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同样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一个个匪夷所思的遭遇,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4 y. K6 J" a1 n6 V* W! S
      百万家产抵不过3万借款 费用利滚利多属“莫须有”3 G+ s% z2 g. i4 V7 K, t  @5 p
      市民何某原本拥有一间营业房、一家服装店,还有即将拆迁分配到手的安置房,生活上富足无忧。可如今的她不仅身无分文,还欠着800万元的债,为了逃债,一度7个月不敢回家。5 J  r( e# E) [0 G, S( L( D" l
      去年8月,何某为了周转资金,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对方提出借款3万元,10天利息是8000元,何某答应了。3 x9 x5 C$ A  [  @9 U6 T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显示的是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每天20%。何某说,“当时实际到手的是3万元,剩下的‘莫须有’的5万元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
    $ t( ^4 V% ]  n- C; o$ \  “后来,由于自己没有及时归还8万元欠款,我需要按照‘违约金’约定再支付几万元,加在一起,欠款一下子增至十几万元。”据何某介绍,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到最后,何某变卖家当,共得款300余万元,即便如此,依旧无法还清欠款。5 m, _6 Z% W1 d# M- ?- T9 Z
      借款3万元到手6000元 要还的钱却翻了十倍4 U0 n: R- y4 _0 T( f5 a. O
      今年2月1日,24岁的陈某到派出所求助时,一开口就震惊了办案民警:“救救我,我让家里填了30多万元的债务窟窿,如今已是走投无路!”, m  T8 X; u9 \1 L& s
      陈某大学期间热衷于请朋友吃饭唱歌,家里给他的每月一两千元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生活费没了,陈某开始接触“高利贷”,在校期间共计贷款10多万元。大学毕业,债台高筑的陈某为了还钱,想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就联系了“高利贷”中介人冯某某。' O0 d" h) w- R  A0 r
      2017年7月,由冯某某介绍,冀某某出面,俞某某出资,借款给陈某3万元。借款时陈某被要求“一式两份”写2张3万元借条,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先扣除2万元,冯某某还收取了介绍费4000元,实际给予陈某的只有6000元人民币。- U0 r5 U. v7 R8 }5 I" T( b( F
      实际上,在借钱给陈某时,冀某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先在陈某身上“套路贷”10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陈某家的房屋拆迁款。他们早就查清陈某家的房子即将拆迁。陈某对此全然不知,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半年时间就先后“套路贷”了10多万元。
    - h/ l: P0 C  |  贷款应到正规金融机构 如遭遇“套路”及时报警
    4 W5 m( D! d8 X4 m- y% K% i* p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 G; Z/ z. M- f& y" [( H! l; g  套路贷“下套”一般有如下6个步骤:
      L2 W0 Y0 _* w3 T% L  首先,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迈向陷阱的开端。
    , J: H2 W: s3 ^6 l+ a  其次,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O: ?* p. a6 {8 d: u3 `) x4 S
      第三,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有的还要求被害人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7 I' r0 J9 ]; C. P  再次,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即便受害人到期主动还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 [4 c( |# c: l+ ^& I. H
      然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合同来“平账”。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是一伙的,只是在外用了不同名称,“平账”也只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3 G% j! N# @( G1 b+ {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6 Q2 g3 y6 p/ `  “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公安机关还提醒广大市民,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如果遭遇符合上述“套路”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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