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返回平安随州
发新帖 回复
查看: 3229|回复: 0
收起左侧

[以案说法] 投资理财资金打水漂

[复制链接]
楼主

特约记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3 08:11
  • 签到天数: 22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9-3-4 10: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x
      随州论坛讯(通讯员周子力)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认定合同无效。
    1 a2 h" [4 W5 X" I  2018年7月,聂某经人介绍认识秦某,得知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进行投资理财赚取不少收入。于是,聂某委托秦某帮其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并通过手机银行向秦某转账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聂某在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秦某登录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购买成功后,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导致投资款化为乌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政策原因,“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为此,聂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25346.1元本金。
    - g  f: t; l4 I' u& E- {" Q* S  法院审理认为,“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聂某委托秦某购买狮子币,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聂某自行承担。聂某请求返还购买狮子币资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y, X  K: q) X" z" k# f; m* Z
      办案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 V* \% q5 C7 u, t0 v& n) J5 x& m+ C" G+ o/ z5 a( c
    " a! w7 M) t5 ^/ G2 K
    返回平安随州
    发新帖 回复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公司动态 |  广告合作  |  产品服务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