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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新闻] 曾都区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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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2-11-4 14: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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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秩序,彰显人文关怀,依法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对一名寻衅滋事案件中的精神病患者申请强制医疗。
    案情回顾
        某日,胡某驾驶其车辆行驶在城区路段时,将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刮擦,后胡某驾车故意将罗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二人理论时,胡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子,罗某某见状害怕遂驾车离开。胡某驾车追赶并故意加速从罗某某的车辆左边直接刮擦过去,导致罗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胡某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此前,胡某还曾多次与其家人、小区物业发生矛盾冲突,并实施暴力行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办理过程
        曾都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胡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发病期,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监护人无力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向曾都区法院提请强制医疗申请,并于近日指派副检察长金业凯、检察官助理段祎平出庭参加庭审。
        曾都区检察院表示,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依法提请强制医疗申请,既有利于防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精神病人的医疗利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举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释法说理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依法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措施,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群体,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其本人的权益保障,而且关乎社会的公共安全。“强制医疗”的强制性人身约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防卫功能得以发挥,同时,将患者隔离起来接受系统治疗有利于改善病人精神状况和恢复其身心健康,从而逐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重新回归社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程序】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段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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