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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广水曾都实施"全域火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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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4-1-4 1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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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随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含长岗镇)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政策明确的相关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消毒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县殡仪馆或镇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搭建灵堂、占道停尸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广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广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政策明确的相关人员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遗体消毒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市殡仪馆或镇(办)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市殡仪馆或镇(办)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占道停尸、搭建灵堂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曾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域火葬的通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61号)等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全域火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凡在曾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淅河镇)的城乡居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或寄存。严禁将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实行“五免一奖”,即免除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三日内遗体冰柜冷冻费、遗体基本火化费、遗体消毒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节地生态安葬进行奖补。
      
    三、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材。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冰棺供丧属租赁使用。
      
    四、提倡丧属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文明办丧。严禁丧属在城镇街道实施搭建灵堂、占道停尸治丧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随州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严明殡葬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
    随殡改发〔2023〕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随办发〔2014〕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随办发〔2021〕7号)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示范带头作用,保障我市全域火葬顺利实施,经与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研究,现就严明殡葬改革工作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凝聚殡葬改革广泛共识
      
    党委(党组)要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学习殡葬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神,强化思想认识,推动全市殡葬改革向绿色生态、低碳环保方向健康发展,确保2024年全市实现全域火葬目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提高大局站位,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履行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的应尽之责;要教育引导亲朋好友特别是直系亲属,自觉遵守殡葬改革各项规定;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教育,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殡葬改革工作。
      
    二、坚持率先垂范,强化殡葬改革纪律约束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坚决做到“四个带头”“六个严禁”:
      
    (一)四个带头。一是带头推行火葬、公墓安葬。切实执行全域火葬政策,并做好直系亲属工作,确保遗体实行火化,骨灰统一进公墓安葬。二是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后,提倡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丧事,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三是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提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祭扫先烈。四是带头宣传倡导、移风易俗。大力倡导现代殡葬理念,采取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及时劝阻制止逃避火化、违规土葬等行为。
      
    (二)六个严禁。一是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规土葬、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再葬。二是严禁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或骨灰提供土葬用地。三是严禁在城镇街道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四是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敛钱财。五是严禁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建造“活人墓”、豪华墓、硬化大墓。六是严禁发生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知情不报、包庇袒护、弄虚作假等其他行为。
      
    三、严明纪律要求,保障殡葬改革顺利进行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防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涉及殡葬改革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签订承诺书,并把执行殡葬改革工作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各地殡葬管理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市民政局举报电话:3590123),对于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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