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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阶段性社保费缓缴到期后如何办?操作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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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2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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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3-2-20 14: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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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缴费用补缴期限竟然还能再申请延长,真的是太好了!”随州市凯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经办人齐心收到来曾都区社保局的短信时惊喜不已。

    2022年曾都区社保局贯彻落实缓缴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竭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据悉,在缓缴政策实施过程中,我区企业经营环境逐步得到改善,部分企业已能提前还清缓缴费款,但仍存在延长缓缴还款期限的需求。

    根据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精神,缓缴期间的社保费最迟可在2023年底前交清。为了提升政策宣传精准度,区社保局通过一对一发送短信,并电话联系所有缓缴企业,向企业送上政策解读“大礼包”。


    政策解读
    01补缴相关政策规定

    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在2023年12月底之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缴纳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补缴方式

    申请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办理相关补缴业务:

    (一)根据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网厅(登陆路径: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湖北省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出具”功能,在“历史欠费”中勾选险种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即可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无需线下办理。

    (二)根据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申请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前往参保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缴纳。


    03热点问答
    1.原单位申请了缓缴,对员工办理退休、领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是否有影响?
    答: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月缴纳个人部分,员工可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2.原单位申请了缓缴,员工离职后是否还需要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答:需要,员工离职后,原单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仍需要按期补缴,不受员工离职的影响。

    04咨询热线
    曾都区社保经办窗口电话:0722-3325196
    线下办理地址:政务服务中心I区(白云大道18号),市内乘坐21路公交车即可到达。(彭彬彬 谢岚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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