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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出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6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随州市裕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淅河镇化工工业园预拌混凝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门口西边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该局于8月11日对其下达《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当天对露天堆放的砂土进行了覆盖,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经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还将继续加大“温情执法”力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施容错机制,以“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制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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