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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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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2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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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2-11-18 15: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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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黄某等7人申请仲裁,请求枝江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拖欠的工资。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24日,黄某于入职位于随州市清河路的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电子商务公司),任运营总监,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5000元。2019年10月28日,黄某辞职。随州电子商务公司支付了黄某2019年3月、4月、7月份工资,没有支付黄某2019年5月至6月及8月至10月份工资,共计24750元。
      随州电子商务公司另有6名员工反映情况与黄某类似。
      2020年6月16日,黄某等7人因工资问题向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2020年7月6日,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随州电子商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随州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字认可拖欠黄某等7人工资的事实及金额,同时向该7名员工及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公司所欠工资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百分之五十,剩余百分之五十从2021年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每人分期支付每人500元,所有欠款至2021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2020年10月19日,随州电子商务公司更名为枝江某电子商务公司,同时将公司住所地由随州市清河路变更为枝江市某镇某村。因枝江某电子商务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工资,黄某等7人遂向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枝江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限期支付黄某等7人工资。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随州市某电子商务公司认可拖欠黄某等7人工资的事实及金额,书面承诺了付款期限。但逾期未履行,虽然公司名称及住所均作出变更,给案件管辖及员工维权带来难度,但不影响仲裁案件审理,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由变更后的枝江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黄某等7人的工资,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金红梅  李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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