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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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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3-24 09: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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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长江“母亲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答记者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人就该法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1、问: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律,请问《长江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曾都区区级河流均为长江一级支流和二级支流,《长江保护法》适用我区所有区级河流。
        2、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岸线空间管控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长江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3、问:《长江保护法》在河湖管理、生态环境修复方面有什么明确规定?
      答:《长江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生态环境修复,回应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重要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作为长江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并配套相关规定: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河湖,应当在影响河湖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4、问:《长江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哪些强化规定?
      答:《长江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对于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措施,规定对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最高罚款额度大幅提高,解决了过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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