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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金红梅 李全君) “十几年的财务凭证啊,你们确定要都搬来一一查看吗?”8月4日,区仲裁委第一仲裁庭内,刚结束一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闭庭后,用人单位代理人,对仲裁员提出查看所有员工工资发放财务原始凭证的要求,表示不理解。
事情原委是,自2011年9月起,徐女士一直在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公司一直没有为徐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徐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12月前,徐女士都是现金领取劳动报酬,2019年后徐女士的工资是由银行代发,期间徐女士自已缴纳了2016年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在双方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中,仲裁员对该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复印件存疑,为准确判断争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要求公司向仲裁庭提供工资表原始财务凭证,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根据2019年,省人社厅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仲裁委在审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审慎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当事人陈述、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作出裁决,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8月9日,该公司将所有员工工资表原始凭证,全部搬到区仲裁委。经仲裁员仔细核对,发现公司在庭上提供的复印件与原始凭证员工签名不一致。经询问,得知公司认可与徐女士存续劳动关系的时间,但是觉得时间跨度长,资料太多,嫌拿原始凭证出来太麻烦,才制作了复印件。经过仲裁员耐心解释,公司积极配合区仲裁委,对核对后的工资表原始凭证复印、盖章,并向仲裁委提交。
据区仲裁院院长屈真江同志介绍,补缴社会保险并不是只有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一个途径,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的(计算累计时长截止日为申请补缴之日),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多次补缴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因缴费但未缴费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的,社保经办机构查看以下之一证明其与单位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核对允许补缴时段: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形成的仲裁文书(2017年7月1日以后为仲裁裁决书);②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④审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
据统计,自2019年不再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社会保险参保补缴类争议以来,区仲裁委共审理因补缴社会保险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共73件,涉及劳动者90余人,以严谨的办案作风维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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