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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网上“吐槽”切莫逾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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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09: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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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案例的警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

    在微信朋友圈,不少人晒风景晒美食,也有人将其作为发泄情绪的平台,控诉“无良商家”、声讨欠债“老赖”,更有甚者指名道姓辱骂他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隐私。
    4月28日,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樊锐介绍,我省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中,不少都涉及到网络侵权。他表示,公民在微信朋友圈可以自由“吐槽”,但发言内容不可违背事实真相、诋毁他人名誉。

    侵害女友名誉
    男子被判赔礼道歉

    2018年8月,利川男子聂某在和蒋某恋爱期间产生矛盾,私自将蒋某与另一男性的微信聊天内容截屏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并注明了蒋某的姓名和职业,称其与男性交往是为了骗钱。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诉至利川市法院,要求聂某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蒋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应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聂某在微信朋友圈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面也仅在于其微信朋友圈,并未扩散到社会公众,蒋某要求其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不能成立。蒋某主张聂某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故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中国人有很强的伦理道德观念,指名道姓对他人私德进行诋毁,传播出去肯定会损害他人名誉,这是不用举证也能够被认同的常识。”樊锐表示,侵犯他人名誉权,赔礼道歉是一定的,但如果主张精神赔偿,则可能面临举证难题。

    恶意贬损同行
    美发店老板赔款3万元

    宜昌某美发店老板谭某在其朋友圈发表文章,称该市另一家同样从事美发行业的波斯坦公司“流氓”“地摊货”,并在自家门店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针对该公司的贬损性字样。谭某还在店内将该公司产品与自家产品进行对比试验,指责该公司产品含非法添加物,经常使用会导致重金属超标。波斯坦公司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其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在微信朋友圈、店铺门口显示屏公开道歉,在店内张贴道歉信、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1万元。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波斯坦公司和谭某属于同业竞争者,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谭某的行为对该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判决谭某依照波斯坦公司的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商业诋毁案件主要从主观故意、是否同业竞争、侵权内容是否属实三方面进行考量。”省高院民三庭庭长文利红表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必须有正当目的,客观、真实,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如对真实情况的选择性、误导性披露,造成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也构成商业诋毁。

    买到不合格产品
    消费者“吐槽”有理有据

    自女儿小贝出生后,来凤县的曾先生就一直在当地某儿童商店购买某品牌奶粉使用。未料,小贝不到两岁就被确诊为单纯乳腺早发育。经调查,曾先生在该儿童商店购买的奶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系伪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不合格产品。
    知晓结果后,曾先生和家人通过朋友圈等网络渠道控诉该店销售假奶粉。
    未料,商家一纸诉状将曾先生告上法院,声称曾先生捏造事实在微信上发布,导致消费者纷纷前去退货,给其带来巨大损失。商家要求曾先生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并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原告商业声誉,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樊锐介绍,侵权责任构成,必须要造成损害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公民个人的朋友圈不是人人都能看到,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如果是专业人士、政府官员、行业协会等特殊职业群体,一旦发言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基于专业或代表政府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则有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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