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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医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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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9-11-14 09: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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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专门立法,无疑给解决医疗纠纷这个世界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如何解决令人头疼的医患关系?日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这是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专门立法。《条例》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本报今日就条例的焦点问题予以解读。
      焦点1: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焦点2:《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
      焦点3:《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了哪些规范?
      答: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焦点4: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答:人民调解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且具备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焦点5:《条例》在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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