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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警示(专辑/最新)】随州各地严厉打击疫情期间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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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2-6-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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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0-2-9 11:50: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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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随州日报 于 2021-1-28 15: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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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篇语】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作为公民,我们一定要支持、配合政府依法作出的所有涉及公民个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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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各地严厉打击疫情期间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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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通讯员皮小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上关于我市疫情防控的谣言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针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等不法行为,我市各地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日,随县洪山镇居民周某疫情隔离期间在家中无聊,创建四个微信群,编造谣言攻击我国体制并建议民众储备粮食、蔬菜、水等各种生活物资至少6个月到2年时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县公安局接到警情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并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者周某抓获归案。因发表不当言论,编造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县公安局依法对周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处罚。
           2020年3月7日,广水市骆店镇网民蔡某利用微信散布“特大喜讯,11号准时开放,广水市所有的病人都转到武汉去了,前天转走的,现在正在消毒”的网络谣言,并发语音散布“说的真话,是一医院的一个副院长打电话跟我说的”虚假信息。经查,蔡某系广水市骆店镇塔塘村人,初中文化程度。其发布的虚假信息已在52个微信群中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蔡某的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2020年3月12日,曾都区黄垅社区的庞某和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周家台子有人去世,消防破门而入,把人都带走了……”的不实信息,引起市民恐慌。曾都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庞某和王某对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作出检讨。2020年3月13日,曾都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依法对不实信息发布者庞某和王某进行教育训诫。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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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6种行为,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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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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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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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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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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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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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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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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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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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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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附后),该批典型案例共涉及妨害公务犯罪、诈骗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个类别。

    据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防控工作的主战场,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委部署要求,依法及时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截至3月6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29件145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6人,起诉31件35人,法院已判决21件25人。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该批案例发布有利于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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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厉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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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大冶田某甲、田某乙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大冶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先后下达命令,禁止一切群体性集体活动,要求村、社区麻将室一律进行关闭。被告人田某甲违反规定,春节期间在大冶罗桥经营麻将室聚集村民打牌,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制止未果。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告人田某乙等十余人在麻将室聚集打牌,且多人未佩戴口罩,群众发现后报案至大冶市公安局罗桥派出所,该所副所长带领六名协警赶至现场处置,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经营麻将室及人员聚集的规定,关停麻将室,并对十余名参赌及围观人员进行驱散。期间,被告人田某乙以其孙子被吓哭为由,指责、拉扯、拦阻出警人员,被协警陆某某制止。被告人田某甲见状上前拉扯陆某某衣领,再次被出警人员制止,田某甲随即称警察打人,并与被告人田某乙及围观群众对出警人员进行围阻,围阻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手持砖头将陆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田某甲、田某乙刑事拘留。当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同时邀请值班律师到该院的远程讯问室见证,田某甲、田某乙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月20日,大冶市人民法院远程庭审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随县周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13日,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该县小林镇八角楼村与大坡岭村联合在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设置两村防疫执勤点。大坡岭村书记后某忠、八角楼村志愿者后某明等人在该执勤点执勤。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经过该防疫执勤点时,执意要从封闭的道路过去,后某忠等人劝阻,让其从旁边小道通行,周某不听劝告,骑电动车冲撞铁拦杆。后某明拿出手机称要拍照、报警,周某上前将后某明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并与后某明推搡。后某忠前去劝解,周某又上前殴打后某忠,并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砸向后某忠面部,导致后某忠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4日,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搜集村干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文书及随县涉疫情防控相关通知、规定等指导意见,在确保案卷文书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快速侦查,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5日上午,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下午,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及时联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周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日,该案起诉至随县人民法院。2月17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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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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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天门谢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谢某某取得联系,并商议在谢某某处购买N95口罩一千余盒。谢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9919元,后将李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谢某某全额赔偿李某某损失。

    2月17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谢某某抓获归案。2月18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与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就规范取证程序、快速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建议。2月21日,天门市公安局以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批准逮捕。2月24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9日,天门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例四:武汉市汉阳区祝某诈骗案。202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祝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短缺的现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在明知上游卖家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以售卖口罩的名义诱骗被害人许某翔、陈某付款,共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137.4万元,并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其后,犯罪嫌疑人祝某向二被害人退还货款人民币27.1万元。

    2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得知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打印犯罪嫌疑人祝某涉案银行卡流水情况下,通过主动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仔细查阅、筛选犯罪嫌疑人祝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近千条,一周内协助侦查人员查清祝某的诈骗手段以及赃款去向等关键证据。2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祝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咸安马某某诈骗案。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某随即与马某某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口罩事宜,马某某称需要先付款再发货。2月3 日,受害人高某某向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8万元用于购买8 万个口罩,马某某随后通过快递邮寄出两个空箱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高某某,受害人在网上查到快递记录后,随后又陆续向马某某转账共计101.5万元用于购买口罩。2 月7 日,高某某再次与马某某联系,马某某退给高某某14.4 万元后,在微信上将其拉黑。受害人高某某报案后,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于2月15日立案侦查,并通过北京警方将嫌疑人马某某抓获。经侦查发现,嫌疑人马某某实际并无口罩出售,其收取受害人的钱款大部分已在网上赌博输掉。同时在调取其手机信息时发现,其通过同样的手段诈骗了其余6名受害人。

    案发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该案,与公安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嫌疑人诈骗高某某100余万元的事实证据,并依法从严快捕,要求侦查机关就该案中反映的其他诈骗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于2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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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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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湖北省崇阳县石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女)、杨某某(男,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多次在崇阳县路口镇棠棣村“油塘下”、“上港”(地名)的旱田里设置捕鸟丝网,捕鸟给孙子食用。2020年2月4日上午,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同崇阳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一起赶赴捕鸟现场,发现“油塘下”的田埂上丢弃有一面丝网,网内捕有一只猫头鹰。另发现在“上港”港沟边有一面未及时拆除的丝网,网内也捕有一只猫头鹰。经崇阳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证明,该两只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纵纹腹小鸮。

    2月13日,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提请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石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纵纹腹小鸮两只,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但杨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身患疾病,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杨某某的妻子石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予以逮捕。2月16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竹山县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2019年农历9月至2020年2月5日在禁猎期内,李某某擅自在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一组扒山(小地名“夏家坪”)上使用绳套猎捕动物。2020年2月5日,楼台乡庙湾村四组村民吴某某上山砍竹子时发现一只被绳套猎捕的麂子并将其捡回家。当晚吴某某联系李某某到其家中,经李某某确认,该麂子是自己下绳套猎捕的。

    案发后,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邀参加案件研判,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全面分析,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期,李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2月8日,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李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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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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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25日,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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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办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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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付某、杜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邀约被告人付某、杜某二人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持猎枪驾车在潜江市王场镇汉江大堤民垸堤树林,非法猎捕珠颈斑鸠、八哥、稚鸡等“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9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谢某等三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枪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以谢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就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立案。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谢某等三人未赔偿其违法行为对生态资源带来的损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0年2月20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谢某等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谢某等三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案件起诉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森林公安、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获并收缴的野生动物尸体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尚有部分野生动物尸体未经处理,如果长时间继续保存,对于技术条件有很高要求,也存在二次污染隐患。2月9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对未及时处置的狗獾、黄腹鼬、华南兔等53具野生动物尸体,集中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通过消毒、分类、高温高压的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彻底杜绝动物尸体二次污染。对于尚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作为证据的少量野生动物尸体,督促办案部门通过严格消毒、密闭等方式规范化保存,并随时跟进,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督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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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疫情,听听传染病防治法有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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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这个患者为何一出院即被警方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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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2月17日电 2月15日下午,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智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愈出院,但因其先前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并乱吐口水,导致东方市2名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且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数十人隔离观察,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带走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置。

    据报道,张某智在出现感染症状后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湖北武汉到东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并多次在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后被海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行为导致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封闭隔离观察,且张某智所居住的东方市八所镇山海湾整个小区已封闭式管理。其行为涉嫌严重干扰破坏东方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基于此,《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7日的人民日报刊登杨学博署名文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非常之时,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对于那些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孝金波 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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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骂执勤人员,不服管控!汉东星都住户梁某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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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G: `$ i! M/ P. V* y2 I* A( ]   2月16号下午1时许,随州市汉东星都住户梁某和梁某某外出行至小区门口时被小区防疫执勤点的人员制止,两人不服从疫情执勤人员管理要强行进出小区,不执行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的禁令,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执勤人员报警后,东城派出所民警强制将两人带回调查。& N8 \4 u  d-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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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号上午11点半,办案民警对两人进行处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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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派出所办案民警许杰告诉记者,梁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梁某某作出依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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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某被带走调查后,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公安机关从快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东城派出所民警周连明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不执行政府禁令、指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 Y& S* v) D; R5 M% M2 e来源:随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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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随县一男子冲撞防疫卡口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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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k% q/ t. G5 ?7 ]2 y    2月17日上午,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妨害公务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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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视频庭审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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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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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月13日,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行至随县小林镇八角楼村卫生室门口所设疫情防控执勤点时,因个人纠纷问题而心生恼火,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执意强行冲撞卡口,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摔坏一名工作人员手机,砸伤另外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致其轻微伤。
       2月15日,随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2月17日上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疫情防控期间 ,为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办案安全,本次庭审采用“线上”模式,检察官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防疫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暴力冲撞卡点,殴打执行公务的执勤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悔罪。
       当前,正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抗疫情的关键时期,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请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争取早日消灭病毒、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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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彭晓明 随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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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四部门出台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实施意见
    对暴力抗拒隔离治疗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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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报2月16日讯(记者刘利鹏 通讯员徐宏)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公安厅了解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清目前湖北省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意见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意见对各部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警情后要及时出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快速处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系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从快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从快审理。
        意见还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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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致55人被隔离,出院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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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报道: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的新冠肺炎患者李某平(男,60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已治愈出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1月25日, 李某平从重点地区返沪回到位于金山区朱泾镇的家中。1月26日至31日,李某平因咳嗽等症状多次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李某平始终隐瞒从重点地区返沪的事实。期间,其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2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现已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13日,李某平治愈出院,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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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撞防控卡口 殴打值守干部 又一名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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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下午,随县小林镇大坡岭村村民周某驾驶摩托车冲撞疫情防控卡口,又用啤酒瓶殴打值守干部,以暴力方式对抗疫情防控。公安部门快速办案,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周某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事发当日,小林镇大坡岭村、八角楼村5名村干部根据疫情防控安排,在两村交界路口劝返点联合值守,劝返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周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劝返点后,不听值守人员的劝告,欲强行通过劝返点,不仅态度十分恶劣,还驾驶摩托车冲撞劝返点的铁门,在多次冲撞未能通行后,他先后拿起铁镐和啤酒瓶追打现场值守人员,导致一名村干部被打倒,一部手机被摔坏,另一名村干部头部多处受伤,牙齿也被砸掉两颗。( {1 s; f3 O+ j  b)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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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发生后,小林镇派出所迅速出警,将周某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调查后认定: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职,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冲撞防控设施,打伤值守人员,其行为已涉嫌犯罪。7 t" R' `1 D& P2 }* u- c7 y!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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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P/ R2 G, z( y-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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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随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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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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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日报讯(全媒记者刘诗诗、通讯员罗琴、李海波)2月14日上午,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我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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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曾都区人民法院以 “线上”庭审开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托远程庭审系统进行此次庭审,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直播。该案从立案到判决用时5天,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仅用时30分钟。
        经查,2020年2月9日16时许,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红山头村村民凡某某未戴口罩驾驶电动车私自外出,骑行至红山头村村委会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行防疫执勤工作的村干部徐某等人拦截劝阻,凡某某不听劝阻,以拳头击打徐某的面部及身体,后被现场执勤的工作人员拉开,徐某遂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凡某某抓获。10日,凡某某被刑事拘留,当日,经曾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于12日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无视政府禁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凡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主审法官表示,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排查及各类相关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对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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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公安局通报2起涉疫刑事案例
         1、凡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徐某某在南郊红头村村委会路口做防疫执勤工作,红头村七组村民凡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路口,因其没有戴口罩且未经允许外出,徐某某上前对凡某某进行劝阻并询问不戴口罩原因,凡某某就用拳头朝徐某某的上半身和脸部各打了一拳,导致徐某某受伤。犯罪嫌疑人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执行逮捕。
        2、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0日16时许,余某某驾驶自己的荣威牌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在老107国道上,当经过广水市杨寨镇轻工超市门口南边为防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而设置的卡点时,不听从杨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指令,强行冲过卡点,将工作人员朱某带倒摔出十几米,致朱某受伤。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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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宣判首例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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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2月10日报道:记者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这是浙江省宣判的首例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的案件。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
    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于2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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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湖北黄石多起新冠肺炎感染案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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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湖北日报2月10日报道:2月9日,黄石市黄石开发区·铁山区通报多起新冠肺炎典型案例,警示居民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外出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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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不听劝阻家庭聚餐致多人感染
        铁山街道患者孙某,女,81岁,住建设路社区,退休职工,其孙于某一家三口1月19日从武汉汉阳区自驾车回铁山,当晚6时多名亲属一同聚会进餐。2月1日自感不适,发热、咳嗽并伴有气促症状,2月3日到医院就医,2月6日经核酸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截止到2月9日,参加此次聚餐的人员中,又有其他4名亲属先后确诊。
        铁山街道患者王某,男,50岁,住九龙洞社区,不遵守疫情防控通告规定,不听社区人员劝阻,于1月27日与多名亲友在铁山街道麦香园餐厅吃晚饭,后出现发热、咳嗽症状,2月6日诊断为确诊病例,2月9日其妻子也确诊,其他多名聚餐人员已被强制居家隔离。目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麦香园餐厅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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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违规操办丧事致人员聚集感染
         铁山街道患者黄某,女,86岁,住友爱街社区,退休企业职工,其丈夫于1月22日因病去世,1月27日黄石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7号通告,明确要求丧事从简,不得超过3天。黄某的儿子不按通告要求,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1月30日才为其父办理出殡,操办丧事导致多人聚集,后黄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此次聚集事件造成邻居郑某传染并确诊,邻居姜某诊断为疑似病例,参加丧事的20余人接受医学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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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顶风作案导致多人隔离
        汪仁镇患者吴某,男,32岁,待业,住汪仁镇百花还建楼,1月24日吴某与其堂兄弟一家聚餐吃年饭,后身体出现异常就医,2月4日诊断为确诊病例。吴某明知身体不适,不听家属劝阻,发病初期仍多次出入小区麻将室打麻将,致多名牌友隔离观察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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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心怀侥幸多次外出打球感染
        铁山街道患者董某,男,17岁,下陆某中学学生,住九龙洞社区。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寒假期间不顾社区干部劝阻,曾多次到九龙洞广场附近打球,且未戴口罩防护。2月6日,出现发热症状,在市四医院就诊后确诊。同屋居住的母亲2月9日也诊断为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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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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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典型案例:
    1、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颁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01月27日19时30分许,曾都分局民警在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左岸星城小区巡查疫情防控工作,在小区南门口边一麻将馆内发现五人聚集在里面,有四人正在打麻将。麻将馆老板梁某某作为责任人,在明知政府颁布的决定在疫情期间不能聚集,不搞聚餐、聚会活动,还允许朋友在其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左岸星城小区1号楼楼下的麻将馆内聚集打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梁某某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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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朱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颁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01月27日晚上19时许,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亚通社区30号楼西单元102室的麻将馆老板朱某,不听从1月24日晚、1月26日白天、1月27日白天民警和社区干部关于特殊时期公共场所一律停业的疫情防控宣传要求的劝解和告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仍然开放麻将馆,允许近20人聚集打麻将和纸牌,被曾都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对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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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J3 f+ S4 W- ]" Q3、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8日14时许,广水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民警在吴店镇东河村饶家河处理饶某某与杨某某母子因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扩散堵路禁止通行而发生的纠纷时,杨某某不听现场民警劝阻,对饶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B/ E- O0 W6 U! ?) B9 Y 4、周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广水市长岭镇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徐某某在广水市长岭镇云台街下街设卡执勤,不允许车辆进出及对行人进行劝返时,周某开车途径此卡口欲到长岭镇买药,对徐某提出的各种买药方案均不同意,强行要通过卡口,并对徐某某进行辱骂及殴打。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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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余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颁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1月31日19时许,余某某在在淅河镇光化村红灯庄园内围观他人赌博,违反了随州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下发的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余某某处以警告。1 \4 |8 ]4 c: F5 o
    6、郭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颁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 年2 月1 日12 时许,郭某某从曾都区洛阳镇金鸡岭前往安陆市孛畈镇良畈村,途径洛阳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检测点”时,现场执勤人员赵某某要求郭某某配合检查,郭某某不听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点执勤人员劝阻,强行闯过,并与执勤人员赵某某发生冲突,导致赵某某的手部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某某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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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 e' u; z6 c. R$ @ 7、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6号令”,洪山政府对辖区加油站实施暂停营业措施并张贴告示,洪山派出所按政府要求亦对辖区内加油站所有加油机张贴封条,1月31日20时许,新阳新能源加油站负责人潘某某不顾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给私家车加装柴油,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潘某某处以罚款200元。2 r. w) L, |/ m- ]0 D& e8 i' N
    8、严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2月2日13时许,严某某骑二轮摩托车欲通行淅河镇老孙家湾村一组设置的疫情劝返点时,不听劝返点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劝阻且辱骂劝返点工作人员,其行为违反了随州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下发的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9 I( K  @! }6 R  X
    9、温某拒不配合体温检测被拘留 2020年1月31日,云南省安宁男子温某欲进入安宁市某小区时,拒不配合小区保安对其测量体温,并对保安进行辱骂和推搡,致保安头部受伤送医救治,造成恶劣影响。安宁市公安局对温某予以拘留5日处罚(待疫情结束后再予执行)。1 U' U, J5 N3 A5 n  N
    二.因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信息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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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张某某与其妻黄某某隐瞒疫情违规操办寿宴案 2020年1月11日,通城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新甫与其妻黄某某前往武汉并于次日返回通城。数日后黄某某出现发烧、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张新甫在未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2日与其弟章某某共同为其父亲违规操办寿宴。1月23日,张新甫陪同黄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诊疗,面对医生多次询问有无近期武汉疫区居留史及武汉人员接触史情况,张新甫夫妇隐瞒事实,再三予以否认。1月24日,黄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导致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家属被隔离。2020年2月4日,通城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新甫开除党籍处分,将其与妻子黄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刘某某故意隐瞒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案 202022日,外省来天津人员刘某某(女,36岁,山东籍)不如实提供其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故意隐瞒,影响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3日,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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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给予严惩
    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提出将严厉打击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包括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等。
    通知明确,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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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尤某在医院涂抹血液向医护人员吐口水案 2020年1月31日晚,江苏徐州警方发布通报:近日,某男子在医院滋事的一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影响恶劣。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工作。经查,2020年1月25日20时许,尤某(男,30岁,徐州市人)酒后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记录单、向值班医护人员吐口水、现场辱骂他人。现尤某因寻衅滋事被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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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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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曾都区某药房涉嫌口罩涨价案 2月2日,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到的网友微博爆料线索,迅速转至辖区曾都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案件。经查:曾都区某药房2020年1月25日以18元/个的价格购进桐城市申友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N95的口罩1500个,购货款27000元;2020年1月28日以18元/个的价格购进桐城市申友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N95的口罩1200个,购货款21600元;两次合计购进2700个口罩,合计购货款48600元。上述口罩购回后,其中的45个口罩当事人用于自己员工使用,剩余的口罩以2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共销售2655个,销货款663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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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随县三里岗镇某药房口罩乱涨价案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9日发布信息,随县三里岗镇某药店日前因哄抬口罩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从重从快给予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局表示,严厉打击少数不法商户乘机发疫情财、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强力遏制疫情期间防护用品、药品及蔬菜等与群众身体健康、居家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价格上涨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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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负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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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月24日晚,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居民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名从武汉返回鄠邑区的感染人员在鄠邑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逃离”的信息。经鄠邑区防控指挥部核实,此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某发布的虚假信息被百度贴吧、新浪微博转载。1月27日,公安鄠邑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2、张某某散布不实网络谣言被行政拘留 1月29日,张某杰(男,21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无固定职业)与朋友苗某任(男,18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到昆明市盘龙区云南顺丰速运快递点办理寄件过程中,张某杰用手机拍摄四段其自编自演拦截口罩叫卖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微信朋友圈,为达博人眼球、炫耀自己的目的,谎称截留了从境外来昆的包裹,可下单购买,后被其他网友转发新浪微博,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质疑关注,形成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杰编造虚假视频信息在网络发布,扰乱社会秩序,干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盘龙公安分局依法对其给予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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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划:桂运东2 d: ]2 u% H- d' v3 [* c- }- ]
    编审:陈晓林% P$ W8 A5 g3 L+ i# T
    编辑:黄芳芳$ H, H/ l/ S5 Y0 `  I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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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11 11:3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疫情面前,还违法违规,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
    3 {- g5 d9 n: a; E1 P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10-25 10:48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2-17 14:48: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随州日报 于 2020-2-19 16:06 编辑 1 n1 P( f  c& E
    0 q& [2 W+ Z* g2 h% _0 F
    战时状态由不得这些泼皮耍横取闹
    : k' N$ F6 `) P4 k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17 14:5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0天太短了- E0 F9 N3 C+ I( K+ v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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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18 10:5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特殊时期要共同配合,不是平时
    : R3 I0 ]2 x. T4 \0 h; G6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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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1 17: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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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10 10:44: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打涉疫违法犯罪  Z+ w2 j- u! ^4 h( I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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