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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邹广、秦旸、吴玫霖)当下,贷款购车是十分普遍的购车方式,贷款方除银行外还有汽车金融公司等。在车辆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当车主不能按时还贷,抵押权人为便于实现抵押权委托讨债公司收回车辆,是比较多见的方式。但是,当车主不配合交车时,有的讨债人采用暴力手段收车,实则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随县人民检察院就依法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湖北宜昌人罗某甲按揭购买一辆猎豹牌车辆,并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2018年5月前,罗某甲虽有逾期还款情况,但已还清前期车贷。2018年6月,租赁公司向罗某甲发送租赁车辆暂时性收回告知书,罗某甲未予理会,后银行自动从罗某甲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车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托办理该车收回事宜。
2018年6月26日,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罗某乙等人根据GPS定位找到罗某甲车辆具体位置,在收回罗某甲车辆时与罗某甲发生激烈冲突,致罗某甲轻微伤,罗某甲随即报警。
随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刘某某、罗某乙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一审判处张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罗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讨债人受委托收回车辆,从委托人处得到约定报酬。在这个过程中,讨债人自认为经过融资公司授权就是合法收车,要知道该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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