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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人人有社保生活更美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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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1-8-30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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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静心若雪 于 2021-8-30 15:17 编辑

    微信图片_20210830150904.jpg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随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随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间:曾都区于2010年1月1日、广水市2011年7月、随县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20〕8号)的相关政策实施。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多少? 
    随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曾都区增设3000元、4000元档次、广水市增设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按照省县级缴费补贴按2:1比例:对于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至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补缴人员不享受补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是什么?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2月,具体截止日期以税务部门通告为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有:(1)农行代扣代缴;(2)农行、邮储银行网点现场缴费;(3)税务网点缴费;(4)湖北税务APP;(5)湖北电子税务局;(6)24小时自助办税机;(7)鄂汇办APP等。 

    4.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随州市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115元;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参保人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个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流程?到达60岁时不能缴满15年的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补缴时间有限制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村协办员或镇(办事处、管委会)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待遇。到达60岁时按年缴费后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在满60周岁之前都可以补缴。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的? 
         领取条件:不分男女性别,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在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领取标准: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如何办理:参保居民按年缴费后,在到达60周岁的前三个月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服务窗口查询《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者到服务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 
        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以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不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待到达60周岁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  
           参保时年龄超过45周岁,即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即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8.举例说明 
       案例一:老张是1946年8月份出生,广水人,2012年8月办理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9月份发放基础养老金55元。超过60周岁,计发基础养老金。 
     
         案例二:老李是1956年8月份出生,2012年参保,但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2016年到达退休年龄后,能否领取待遇?如果不能,需要缴费多少年? 
          答案是不能领取养老金,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老李可以选择按年缴费5年(2012-2016),也可以再补缴10年达到15年缴费年限。 

       案例三:小李2012年参加城乡居保,2012年-2014年按100元缴费,2015年起按照1000元缴费,2026年满60岁退休,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计算:2012—2014年缴费100元档次。2015—2026年缴费1000元档次。
         个人缴费和补贴=3年*(100+20+10)+12年*(1000+40+20)=13110元  
          假设15年累计利息为1300元;
          个人账户=13110+1300=144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14410/139=103.66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  
          115+103.66=218.66元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企业以本企业参保人数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6%;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按10个档次自主选择,分别为保留档和一至九档,缴费基数分别为2880、3150、3680、4200、4730、5250、7880、10500、13130、15750,缴费比例为20%。 

           2.参保企业如何缴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劳动者相关社保待遇损失。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或者到政务服务大厅社保业务窗口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参保企业应在单据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参保单位未在有效期内到税务部门缴费,缴费单据自动失效,参保单位需要重新在信息系统中申报核定生成缴费单据,再到税务部门缴费。对重新生成当期缴费单据时间超出当月的,将从次月1日起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天数累计计算。例如:某公司8月份申报核定当月社保费,8月份作为正常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若该公司8月份未按时缴费,在9月份申请补缴8月份的社保费,在核定8月份社保费的同时系统将自动按日收取利息和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周期划分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此周期内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合作银行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 

          4.缴费重复了怎么办?  
           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于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5.参保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或者档案托管部门申请,由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将填写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本人档案向待遇领取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 

          6.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几部分构成?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7.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3个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根据鄂人社发〔2019〕26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封定为各地对2018年死亡的参保人员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使用的工资参数。待国家出台统一的遗属政策后,我省研究具体衔接办法。  

           8.中断缴费对本人退休影响大吗? 
        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会越高,待遇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没有中断缴费的缴费年限调整幅度更大。自2016年起,国家大幅提高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多缴费会增加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9.举例说明  
           某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当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0000元时  
          基础养老金=(4800+4800×0.6)÷2×15×1%=57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30000÷139=215.82元  
          那么,他每个月的领取退休金是791.83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当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50000元时,  
          基础养老金=(4800+4800×0.6)÷2×25×1%=9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139=359.71元  
          那么,他每个月领取的退休金为1319.71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当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80000元时,  
          基础养老金=(4800+4800×0.6)÷2×40×1%=153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80000÷139=575.54元。  
          那么,他每个月领取的退休金为2111.54元。  
          注:目前男职工60岁退休时计发月数为139,例中男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为96年1月及以后。 

    三、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建筑业职工是否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主要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地相对固定的职工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目前,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2.5‰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3.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建筑业职工发生事故,哪些情形应认定工伤?哪些情形不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5.职工受伤后如何申报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有以下9项: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8.如何计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待遇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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