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返回曾都人社
发新帖 回复
查看: 2984|回复: 0
收起左侧

[最新动态] 以案释法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复制链接]
楼主

随论超版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5-28 00:03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2-6-13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x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上旬,数十人投诉武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装修曾都区南郊转盘一酒店的过程中拖欠他们的工资。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迅速派员前往调查核实,并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辜某,向其讲明“公司是欠薪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辜某以“欠薪是因酒店欠公司工程款”为由拒不配合。

       经深入调查核实,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确认该公司拖欠88名农民工装修工资共计142万余元,而不是曾都区南郊转盘一酒店拖欠工资这一事实。随后相继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短信和张贴方式送达,要求该公司如期前来我局接受询问,并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置若罔闻,逾期拒不支付,且处于失联状态。鉴于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众多,拖欠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经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限期支付仍未支付,该公司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日前,该案件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武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观上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仍然无正当理由拖欠并逃匿,且数额较大,符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客观要件。

      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此温馨提示: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应当诚信经营、恪守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返回曾都人社
    发新帖 回复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公司动态 |  广告合作  |  产品服务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