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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重要通知!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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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3-6-7 14: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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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都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曾都区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请于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20日按照规定参加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险种包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已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不能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在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

    曾都区社保办理服务窗口地址: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曾都区社保综窗区(白云大道18号)。

    联系电话:0722-3062311

         0722-3325196

    重要提醒

    1.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申报对象,以职工本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3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严格按照申报口径及申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退休人员无需申报),不得少报、瞒报、漏报。

    3.参保单位应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同时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承诺书》、《申报表》。参保单位如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影响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定责任。

    4.各单位应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完成申报。单位完成年度申报后又新增的职工,须在2023年6月20日之前对其进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2023年6月20日前未申报的,后续单位须先完成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变更申报,方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跨月办理单位缴费申报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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