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告知书 全市各医保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更好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障服务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鄂医保函〔2025〕1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在我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津贴标准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在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请登录“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点击“我要办”——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根据提示语“是否同意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申领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参保女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选择“是”与“否”。 1、选择“是”——参保女职工填写个人生育结算日期(X年X月)后,系统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参保女职工对生育结算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若对展示的生育结算信息存疑或未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可点击“自行填报”,自行填写生育结算信息,上传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2、选择“否”——退出“生育津贴申报”模块。
(二)线下申请。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及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医保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进度查询
1、申请人可通过“鄂汇办”APP或“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查询办理进度。 2、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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