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返回百姓之声
发新帖 回复
查看: 170|回复: 0
收起左侧

物业代发“法院公文”?粉色“诉前告知函”藏三重违法陷阱:不盖章、吓征信、株连子女!

[复制链接]
楼主
xyy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11-25 06:3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x
近日,有业主反映收到物业公司代发的“诉前告知函”,粉色纸张上赫然写着“立案法院:人民法院”,并威胁“不交费将影响子女升学、服役”。这张看似“官方”的函件,实则是物业公司精心设计的违法催收工具。结合“物业代发法院公文”的质疑,其从形式到内容的违法性暴露无遗——
一、“物业代发法院公文”?从源头错到尾的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五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规定》,法院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必须加盖法院公章,并通过法院专递、电子送达、委托送达(仅限法院之间)、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绝对禁止委托物业公司等非司法主体代为送达。
而该“诉前告知函”:
无任何法院标识:既无法院全称、案号、承办法官联系方式,更无红色法院公章,仅模糊提及“人民法院”,反证其与司法程序无关;
物业无权“代发”:物业公司作为企业,仅负责物业服务,既非司法机关,也未获得法院授权,其“代发法院公文”的行为本身已违反司法程序规定,本质是伪造“司法关联假象”,试图利用业主对法院的敬畏心理施压。
二、不盖章的“小心机”:隐瞒主体、规避责任的欺诈手段
函件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绝非“疏忽”,而是刻意为之的“障眼法”:
模糊责任主体:正规企业催收通知需加盖公章以明确主体,不盖章则诱导业主误以为函件来自法院或第三方权威机构,掩盖“物业公司自行催收”的真实目的;
逃避虚假内容追责:函中“子女升学受限”等违法表述,若有公章,物业公司需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不盖章则试图以“非正式函件”为由脱责。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只要函件内容指向物业公司(如“我司”“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等),即可认定物业公司为实际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最恶劣的违法:虚构“株连后果”,涉嫌恐吓威胁
函件中“诉讼将导致个人征信、子女升学、子女服役受限”的表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恐吓业主:
1.“影响征信”:需严格法定程序,绝非“诉讼即影响”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才可能影响征信。普通民事诉讼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虽起诉但未判决/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均不影响个人征信。
2.“子女升学、服役受限”:纯属虚构,涉嫌违法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株连”,父母的民事纠纷或失信行为,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升学、服兵役等合法权益:
子女升学:《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招生均不将父母债务纠纷作为限制条件;
子女服役:《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仅对本人政治表现、犯罪记录等有限制,父母普通民事纠纷或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影响子女征兵政审。
物业公司虚构上述后果,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业主可直接报警,要求对其恐吓行为立案调查。
四、业主应对:3步揭穿骗局,依法维权不留情
面对此类违法函件,业主无需恐慌,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固定证据,拒绝“被恐吓式付费”
保留函件原件(或清晰照片),注明接收时间、地点(如物业张贴位置、门缝投递等);
若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提及函件内容,可录音录像,固定其承认“函件由物业发出”的证据;
对物业费有异议(如物业服务不达标),可暂不支付,待核实后协商,切勿因虚假威胁妥协。
2.向主管部门“双投诉”,施压物业整改
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投诉,举报物业公司“以虚假司法名义催收物业费”“采用恐吓手段催收”,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整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企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以“被威胁人身安全”为由报警,提供函件作为证据,要求对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作为后续维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司法维权: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若函件内容导致业主名誉受损(如其他业主误信其“被法院立案”),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如在小区公告栏澄清函件虚假性)、书面赔礼道歉。
结语:催收不是“恐吓”,物业权力有边界
物业公司的核心职责是提供物业服务,而非通过伪造司法关联、虚构法律后果进行“软暴力催收”。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是“物业服务达标”,而物业维权的前提是“手段合法”。对于此类违法函件,业主需牢记:法院不会委托物业发函,诉讼不会株连子女,保留证据、投诉报警、依法抗辩,才是对“虚假司法恐吓”最有力的反击。

(附:全国物业投诉统一热线:12345转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报案电话:110)
法律依据核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费支付与抗辩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方式)、第二百四十九条(执行程序与失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企业违法违规处理)。
20251125063535front4_0_17392067_FpJJzbVX-YIoycsxbLUt27q-f6gO.jpg
返回百姓之声
发新帖 回复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公司动态 |  广告合作  |  产品服务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