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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已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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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16 09:35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7-15 16: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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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拂晓森林 于 2019-7-18 15:01 编辑 & y# ~9 q& h. _* r) k# _
    # O2 ?2 W5 h9 ~
    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报装的具体流程?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可以向什么部门咨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15 20:0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珠广场西端,原市委,市政府等部门的小区已经有好几幢房子装了电梯了。: p+ ~7 _( Y+ T9 n2 b' s$ ]" X$ A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17 20: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咨询住建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18 14: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但正在积极制定中。以下可供参考:& D1 x( U+ ~2 l/ g

    8 J* l+ F  j5 ?( t$ h随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b7 s6 |. }  U# g0 z7 s9 V
    (征求意见稿)
    6 u% w: `  I3 W: ?' _* X2 m  p4 j5 K
    . z) k6 [+ v& z% |: C& y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O, j5 u, Q$ ^8 P# g/ n        一、实施原则
    9 w4 l) f2 L3 @* d& n5 V!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要求,尽可能减少对既有住宅内部功能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 }4 w7 \/ ~7 f$ X  a       二、适用范围
    , A2 n1 a8 B2 a" K7 q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为:
      b1 X" J( |! b       1、随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合法产权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I: ?; s$ S6 e$ b# R
           2、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8 J1 w& L5 l" I: ]  P0 B8 f       3、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z. T' y8 Y  B6 b9 j0 }( N; X; y
           三、实施条件) }! Y6 Z6 D& I9 P+ P; N! N# ~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栋)为单位进行,并满足以下条件:8 ?, k" o: e& S7 q8 h) ~) R
          (一)经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反对意见且本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 F$ b9 q! L% ^* k/ P, a
          (二)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成以下方案:
    3 G# \. c6 {4 R9 a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8 Q7 f$ y' ~; i% V! x
             2、电梯运行管理方案;
    9 D; k1 o: F6 y# g7 T- h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保养。1 f6 {0 _! x8 K8 b' ?
           3、电梯运行管理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
    # B  i8 b+ @5 f: \+ M       4、本单元全体业主增设电梯协商达成书面意见。$ C* d3 K3 f! k! T  [# f' q' ^$ a
           四、实施主体
    % P* o) Z* L7 S2 A/ s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增设电梯住宅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或本单元全体业主(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相关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不应超过5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受委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 L8 g' T  ]- M
           五、资金筹集  \2 L' a0 t( J- x/ O,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8 s- y& }8 n2 }' F  g, K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J, f: q! e! z! u9 \6 r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6 |7 y+ U, ?5 {- {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 z+ ^2 c& L* g+ P       六、实施程序- g9 H7 l! [. j! o/ a2 R$ b1 D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B: i( K/ ]% c8 p' M
          (一)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
      [7 P# j: R; i2 A4 ]      (二)消防、供电、供水等相关手续办理。电梯施工安装涉及消防设计审查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的要求,予以支持配合和办理相关手续。  C9 q, w: S$ y. w
          (三)规划审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和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持符合实施条件的相关书面申请(含授权委托书)、实施主体的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与身份证一致)、增设电梯书面协议、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图纸、公示情况书面说明等资料(公示有异议的,还应提供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规划技术规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 a6 }% R, m+ n& ~      (四)施工许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含结构安全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负责。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审查,在增设电梯施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资料向住建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X; d( f4 J, v% P      (五)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之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同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手续;电梯安装后必须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h6 P+ g5 S5 U1 V0 E      (六)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电梯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满足实施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遵守物业小区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违反相关许可对既有住宅进行违法改扩建。
    - p- p9 j8 d5 l" u( e       工程竣工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 U4 c8 v1 f* z; P: I       七、管理维护* m/ J3 g% E% b+ i) P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x& ], X+ X" y- {, @
           八、分工协作* y. q6 ?. _+ @: p( ~( A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国土、规划、住建、消防、城管、安监、特监、房产、供电、供水、燃气、电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本着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支持和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质效,免收行政规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各类审批费用,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工作。0 }. U9 L& {9 A9 |
      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宣传和协调引导工作,将增设电梯纳入小区物业的统一管理,提高使用的安全质量。2 B0 H$ o5 p) B" w( ^4 s
            九、其他事项
    8 \( I0 [9 K0 T! t" i$ v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新的上位法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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